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3年度,14號
CHDV,93,智,14,200512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4號
原   告 寶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鳴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0巷五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事訴訟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N03號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 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有明文之規定 ,又依專利法第一0八條,該條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侵害其中華民國 新型專利第205546號專利,然該項專利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並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受理在案,此有被告所提出之專利舉發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 ,而本件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與否,以系爭新型專利權 是否有效為前提要件,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
鳴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