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1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債 務 人 莊月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
其中⑴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四月二十八日起,⑵新臺幣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⑴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六三⑵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