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歐陽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歐陽霆於民國109年04
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28日
起至民國116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5.7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17日止累計215,509元正未
給付,其中211,994元為本金;2,222元為利息;1,2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歐
陽霆於民國109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
民國109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7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17日止
累計180,778元正未給付,其中178,309元為本金;1,869元
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3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1994元 歐陽霆 自民國111年05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7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8309元 歐陽霆 自民國111年05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71%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