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莊月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參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月鳳 於88年05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
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莊月鳳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83,097元
,而於111年01月17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
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5,076元,以上共計新
臺幣88,17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
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