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0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郭淑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貳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玖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