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51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國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凱」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林「凱」帆、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林凱馳即
林愷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20,000元每期手續費5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因狀附借據無相關「手續費」之記載)。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債
務人僅一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