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836號
TCDV,111,司促,12836,2022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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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36號
債 權 人 鄭林素鐘


債 務 人 陳國偉

陳月雪


一、債務人陳國偉陳月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
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
出對債務人陳吳美慧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本票,發票
人僅為陳國偉陳月雪二人,而無陳吳美慧)」,此項裁定
已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提出對債務人陳吳
美慧請求之釋明資料,是該部分請求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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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