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62號
債 權 人 賴基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文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88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查與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債務人尚欠租金96000元不
相符)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