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佳嶸
吳宏政
陳麗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玖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吳佳嶸前就讀建國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宏政、陳麗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393,582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
務人吳佳嶸自民國111年0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355,97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吳宏政、陳
麗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
,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一
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