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79號
債 權 人 雲雀東海會館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送達代收人 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 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帷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雲雀東海會館管理負責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雲雀
物業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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