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638號
TCDV,111,司促,12638,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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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38號
債 權 人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戴昌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敏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戴昌賢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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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