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533號
TCDV,111,司促,12533,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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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33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亮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即王月清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繼承系統
表。
㈡陳報王月清繼承人之姓名、住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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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