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28號
債 權 人 林菊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明于即宋天貴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對宋明宇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宋天貴遺產範圍內請求
連帶給付?
㈡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
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提出支票票號FNSA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各為何?
㈤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宋明宇」簽發如附表支票3張之
記載是否有誤?
㈥確認「宋明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