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70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債 務 人 張又心即張畯錩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畯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畯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畯錩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