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056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銘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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