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4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吳忠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
期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