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822號
TCDV,111,司促,11822,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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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22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台中市其峰農產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琪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明輝蔡宗伯蔡俊毅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謝琪富為債權人保證責任台中市其峰農產運銷合作社
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究為保證責任「台」中市其峰農產
運銷合作社或保證責任「臺」中市其峰農產運銷合作社?
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章。
㈢確認債務人為柯明輝蔡宗伯蔡俊毅是否有誤?(因與狀
附工程承攬契約書乙方為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
㈣如債務人為柯明輝蔡宗伯蔡俊毅,請提出債務人柯明
輝(住○○市○區○○○道○段000號6樓之1)、蔡宗伯蔡俊毅
(住○○市○區○○○道○段000號6樓之1)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如債務人為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請提
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提出已支付工程第一期款項新臺幣9,560,000元、新臺幣16
,074,000元之釋明資料。(如:支票、匯款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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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