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754號
TCDV,111,司促,11754,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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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54號
債 權 人 太府天寶C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秀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為「黃國鎮」或「黃國鎭」?並提
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文。
㈡請提出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狀附掛號郵回執係由管委會簽收,請提出債務人已收受催
繳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管委會之簽收簿)。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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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