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
債 權 人 吉香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華成即彭翠玉之繼承人、朱育賢即彭
翠玉之繼承人、朱凱揚即彭翠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因被繼承人彭翠玉已死亡)
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②被繼承人彭翠玉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㈡補正對被繼承人彭翠玉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釋明被繼承
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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