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683號債 權 人 吳永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傳富、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與附件所載支票金額不符,若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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