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674號
TCDV,111,司促,11674,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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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74號
債 權 人 台中公園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陸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友雄梁淑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送達債務人二人之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㈡債務人吳友雄(住○○市○區○○路00號3樓)、梁淑珍(住○○
市○區○○路00巷0弄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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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