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671號債 權 人 黃伯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冠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Line截圖陳凱為廖冠凱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權人姓名究為【「黃」伯倫】或【「黄」伯倫】? 並提出身分證影本正面及與姓名相符之簽章。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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