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72號
債 權 人 晶贊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乃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晶贊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
㈡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應付仲介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
金額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仲介費確認單仲介費新臺幣15
5,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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