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71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亮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OO即紀曾換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繼承系統
表。
㈡陳報紀曾換繼承人之姓名、住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