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434號
TCDV,111,司促,11434,202205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3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佳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新臺幣
捌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貳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50,0
00元(2)150,000元 (3)4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 (
2)98年9月8日(3)100年9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8.88(2)12.88(3)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
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6年2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
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6年2月起,分1
20期,利率4.88%,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
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1)9
2,626元(2)96,901元(3)304,471元,總債權金額為493,
998元,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貸款本金451
,460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
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依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
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
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14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4650元 陳佳甄 自民國97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002 新臺幣 88557元 陳佳甄 自民國97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003 新臺幣 278253元 陳佳甄 自民國97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650元 陳佳甄 自民國97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88557元 陳佳甄 自民國97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78253元 陳佳甄 自民國97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