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87號
債 權 人 喬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乙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緯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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