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3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柯柏實
債 務 人 陳世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捌佰柒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當期繳款延滯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
佰元,連續二個月繳款延滯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