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248號
TCDV,111,司促,11248,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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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芷婷即黃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芷婷即黃惠珍於民國93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60
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100年12月09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4月20日止累計764,421元整未給付,其中393,660元為
本金;337,681元為利息;33,0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2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3660元 黃芷婷即黃惠珍 自民國111年0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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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