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466號
TCDV,111,司促,10466,2022050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66號
債 權 人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東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宜德營造有限公司即宜德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張榆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前段、第 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未據表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對債務人 張榆柔之請求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裁定命 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聲明事項為何?(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㈡確認張榆柔是否為本件債 務人?若是,並補正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㈢補正支 票票號BTP0000000號之支票背面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 1年4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