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455號
TCDV,111,司促,10455,2022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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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何佳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漫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 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按原確定判決,雖僅令 合夥團體履行債務,但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自得對合夥人 執行。有司法院院字第918號解釋可參,是實務上尤無於合 夥之外,再列某一合夥人為共同被告之理,亦有最高法院66 年第9次民庭庭提總會議決議可參。依前開說明,若債權人 對隆友汽車貨運行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即得對合夥人之財 產為執行,無另再對合夥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必要,債權人此 部分之聲請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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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