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24號
債 權 人 陳熙亮
債 務 人 陳韋綱即陳肇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弘斌即陳肇賢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肇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系爭支票
票據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提
示日即退票日分別為110年9月22日、110年11月22日、111
年2月21日、111年3月21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
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324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0年9月20日 30,000元 110年9月22日 0000000 002 110年10月20日 30,000元 110年10月20日 0000000 003 110年11月20日 30,000元 110年11月22日 0000000 004 110年12月20日 30,000元 110年12月20日 0000000 005 111年1月20日 30,000元 111年1月20日 0000000 006 111年2月20日 30,000元 111年2月21日 0000000 007 111年3月20日 30,000元 111年3月21日 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