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28號
TCDV,111,司,28,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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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鄧吳秀英
閰敬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台灣崇百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 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 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第81條各 有明文。是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 算人外,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法定、當然清算人。倘全 體股東無因辭職或其他緣故均不能擔任清算人之情事,自無 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另行選派清算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等雖有出資,惟未參與相對人台灣崇百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崇百公司)之經營,無法實際履行公司法 第84條所定了結現務等清算人職務。因第三人鄧鳳鈴多年來 均擔任崇百公司之董事並經營公司,為確保公司得以進行清 算,爰聲請選派鄧鳳鈴為崇百公司之清算人等語。三、查崇百公司於民國110年10月5日經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10條 第2款規定命令解散,並於同年12月17日據主管機關廢止登 記乙節,有臺中市政府同年10月5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9648 20號函、同年12月17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969030號函附卷 可稽,固堪認崇百公司應行清算。然聲請人與鄧鳳鈴皆為崇 百公司之股東,崇百公司章程亦未另定清算人,有崇百公司 章程在卷可憑,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崇百公司之法定、當 然清算人即為聲請人與鄧鳳鈴。至聲請人未實際參與公司經 營乙節,並非不能擔任清算人之事由,況縱令聲請人確因故 不能擔任清算人,崇百公司仍得以鄧鳳鈴為清算人,並無全 體股東均不能擔任清算人之情事,按諸上開說明,自無許聲 請人另聲請為崇百公司選派清算人之餘地。是聲請人本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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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崇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