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99號
TCDV,111,勞補,299,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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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9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永發
被 告 信禾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金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依本院民國109年9月3日109年度司
執字第96049號執行命令而提起本件訴訟,該執行命令所載
債權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836元,且原告聲明係
請求被告給付訴外人劉文金對被告信禾物聯有限公司每月薪
資債權之三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上開執行命令
之債權金額核定為204,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兩造均表示未調解過等語,乃
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
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
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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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禾物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