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80號
TCDV,111,勞補,280,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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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80號
原 告 畢鞍華

被 告 尚億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發勤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0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
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
×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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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億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