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11號
TCDV,111,勞補,211,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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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李佩君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黃月華即玖榮木實業社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204元(含
工資9,940元、特休未休工資139,160元、資遣費133,146元
、健保費用損失5,557元與提繳239,401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惟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健保費用損失外均屬之,
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820元(計算式:5,730元
×2/3=3,82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0元(計
算式:5,730元-3,820元=1,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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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