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65號
原 告 陳力
被 告 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該裁定已於110 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迄未繳 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 表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