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仲執字,111年度,3號
TCDV,111,仲執,3,2022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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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仲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賴盛星律師
相 對 人 王彥森
黃榆驊
謝函蓉
黃若淳(原名:黃渝涵)

徐凡凱
徐亦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作成之109年度仲聲愛字第86號仲裁判斷書如附表「主文」欄第1、2項所載之內容,均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買回股權事件(下稱系爭仲裁事 件),聲請人提付仲裁,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110年1 1月24日作成109年度仲聲愛字第86號仲裁判斷書(下稱系爭 仲裁判斷書),主文內容如附表所示。詎相對人迄未履行如 附表「主文」欄第1、2項所載之內容。爰依仲裁法第37條規 定,聲請就系爭仲裁判斷書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 行,仲裁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故仲裁判斷 除經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經法院認為有理由,並判 決將該仲裁判斷撤銷確定者外,非有同法第38條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法院不得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最高法院92年 度台抗字第67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同法第52條規定, 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仲裁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 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故就仲裁 判斷聲請許可強制執行之程序,即應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285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法 院僅就形式上審查仲裁判斷是否有仲裁法第38條所列各款事 由,以決定應否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仲裁判斷書



為憑,並經本院調取系爭仲裁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又本院查 無仲裁法第38條規定應駁回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或相對 人依仲裁法第40條規定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經法院判決撤 銷確定之情事,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
項次 主文 1 相對人王彥森黃榆驊謝函蓉黃若淳徐凡凱、徐亦增應於聲請人將持有之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60萬股股權移轉予相對人之同時,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六千萬元,以買回聲請人所持有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60萬股股權。 2 仲裁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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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