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38號
TCDV,111,亡,38,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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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呂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呂石堆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呂石堆【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未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縣潭子鄉栗林村(現為臺中市○○區○○里○0鄰○○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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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