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483號
TCDV,110,重訴,483,2022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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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徐林淵
徐楊秀娥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陳嘉容陳純宜陳重佑間請求給付價金,上
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13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3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
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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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