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23號
TCDV,110,重訴,223,2022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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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刁鵬程


被 上訴人 蘇啟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
上訴人請求返還之英屬開曼群島商濠瑋控股(開曼)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票56萬7,000股,乘以每股價值新臺幣(下同)36元,核
定為2,04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7,54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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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