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瑞勤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751,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1,000元/
㎡×131㎡=2,7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