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10號原 告 吳桂森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被 告 吳洪金雲 吳毓菁 吳俊儒 吳家閒 張生富 林淑華 張嘉宏 張嘉麟 張玉奇 張順良 張素美 張信忠 陳月花 陳永堅 陳永錚 吳陳阿梅 吳國鐘 吳美慧 吳叔娟 吳建輝 陳鵬州 陳怡蓁 陳建霖 吳朝陽 吳瑞璧 楊靜霞 吳俊奇 吳美瑩 張吳秀丹 吳敬文 吳振昌 被 告 吳綉元 訴訟代理人 王承顯 被 告 林張初 林中正 林鎔平 林之語(原名林柔以) 林俊逸 被 告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徐榮洲 被 告 江林秀美 林米萱 林華冠 林頴聰 郭林秀梅 陳正芬 陳威帆 林邑良 陳冬菜(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被 告 張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道欣 被 告 張文韋 訴訟代理人 張道欣 被 告 張道欣 被 告 張綉珠 訴訟代理人 張道欣 被 告 張睿峰 訴訟代理人 張道欣 被 告 張道旺 訴訟代理人 張道欣 被 告 張小蕙 訴訟代理人 張道欣 被 告 陳再富(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妙齡 陳立餘 陳立憲 陳立政 陳黃金盻 陳妙緣 陳立昊 陳立禧 陳妙蓮 黃陳妙媚 陳妙禎 何清森 何清木 何青松 何正郎 賴宥町 賴錦堂 劉賴秋花 劉世雄 劉軒記 張志仁 張慧琪 高泉發 陳高𪲈珠 高櫻珍 高相貴 高泉保 高瓊妙 高銘智(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蔡清松 蔡水樹 蔡水根 蔡文鴻 黃高幼笋 高銘義 李陳妙容 陳家琛 陳妙珍 蘇雪鶴 蘇燕萍 被 告 蘇燕岑 訴訟代理人 蘇燕萍 被 告 蘇永全 訴訟代理人 蘇燕萍 被 告 蘇文龍 蘇文成 連許月鳳 許進旺 許國慰 許珮珊 許國俊 許素眞 巫許素鐘 許進登 許進良 許鳳英 林陳碧霞 陳曾素勤 陳仲吉 陳仲成 陳燕凌 林陳雪 陳勝藏 單陳信 唐明鈴 唐民娟 唐明曦 唐佩君 唐洺峪 唐銀環 陳碧勤 陳程苗 黃玉鳳 黃福雄 袁靖鈞 黃福輝 黃福盛 黃福生 郭育綸(即吳主龍之遺產管理人) 吳志遠 吳桂年 吳桂興 陳源堂 吳元璋 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土地共有人欄第六列、附表四土地共有人欄第六列中關於「張道望(判決書第16頁第17行、第19頁第20行)」、「許素真(判決書第17頁第5行、第20頁第4行)」、「許進發(判決書第17頁第6行、第20頁第5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道旺」、「許素眞」、「許進登」。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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