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195號
TCDV,110,訴,3195,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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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195號
原 告 王靜諭
黃安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83年間,依照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 契約,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核發83年度 促字第7387號、7388號、7389號支付命令,並持上開支付命 令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未獲全額清償,經新北地院發給84 年度執速字第299號債權憑證。被告並陸續於如附表所示時 間聲請強制執行,因被告於100年5月13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下稱彰化地院)110年度司執(丙)字第14020號執行終結 後,超過5年未聲請執行,至106年3月15日始向新北地院聲 請106年度司執(速)字第29035號強制執行,故被告之本金債 權請求權雖未罹於15年時效,但被告於106年3月15日聲請強 制執行前回溯5年(即101年3月14日以前)之利息請求權,已 罹於5年短期時效,依照民法第125條及144條第1項之規定, 被告於110年10月27日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 )110年度司執字第131931號強制執行,就前開期間利息請求 權已時效消滅,原告得拒絕給付,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 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一、本院110年度 司執字第131931號兩造間強制執行應予以撤銷。二、被告不 得持系爭債權憑證對原告等2人聲請強制執行。貳、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自認,且已具狀向本院民事執 行處更正聲請執行之金額。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利息、紅利、租金、贍 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 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因起訴而



中斷,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 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 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 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 拒絕給付,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6條、第129條第1項第3 款、第2項第1款、第5款、第137條第2項、第144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 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 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 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例如清償或消滅時效 完成(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54號、94年度台上字第671 號判決參照)。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自認(本院卷第105頁筆錄、本院 卷第137~138頁被告111年4月11日民事陳報狀),自堪信為真 實。兩造既然同意系爭本金債權請求權並無罹於時效(本院 卷第140頁原告民事準備書狀、本院卷第69~70頁被告民事答 辯狀),且原告就系爭債權101年3月14日前利息請求權提出 時效抗辯後,被告業已自行剔除該部分利息,並向本院民事 執行處具狀將利息起算日均更正為自「101年3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本院卷第151~153頁),經本院職權調閱110年度司 執字第131931號卷第385、386頁民事陳報狀核對無訛,則原 告仍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命被告不得持系爭債權憑證對 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 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陸、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附表:
編號 被告歷次聲請強制執行日期和執行終結日期 案號、執行結果、卷證出處 ⒈ 聲請日不詳 85年11月14日終結 新北地院84年度民執速字第6729號 (110年度司執字第131931號卷第19、25、31頁執行註記章) ⒉ 90年6月6日聲請 90年6月8日終結 新北地院90年度執字第10375號 (110年度司執字第131931號卷第19、25、31頁執行註記章) ⒊ 95年5月29日聲請 95年6月5日終結 新北地院95年度執字第19029號 (110年度司執字第131931號卷第19、25、31頁執行註記章) ⒋ 聲請日不詳 100年5月13日終結 彰化地院100年度司執(丙)字第14020號 (110年度司執字第131931號卷第22、28、34頁執行無結果註記章) ⒌ 106年3月15日聲請 106年3月21日終結 新北地院106年度司執(速)字第29035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31931號卷第23、29、35頁繼續執行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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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