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765號
TCDV,110,訴,2765,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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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65號
原 告 許馨予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律師
被 告 張育涵


陳如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30分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1年5月20日宣判,茲因兩 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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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