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024號
TCDV,110,訴,2024,20220506,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邁特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萬1958元(
計算式:539萬9201元-187萬7243元=352萬195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萬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1/1頁


參考資料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邁特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