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433號
TCDV,110,簡上,433,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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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董育德
被上訴人 宋泉遠

訴訟代理人 宋湘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 上訴人所聲請傳喚之證人陳錡錄,經合議庭評議有傳訊之必 要,應再開辯論程序予以調查,並指定於111年6月22日下午 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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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