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代 理 人 甘昊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周士弘即周春生、陳孟森、陳景元破
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 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 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未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 及敘明相對人等之財產狀況,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3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11年4月29日前補正,並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第63頁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 上開裁定所示之事項,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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