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原 告 張丁攀 被 告 林黃千 訴訟代理人 林英傑 被 告 楊黃薰 陳黃芳枝 魏黃幸枝 黃滿麗 黃利彥 黃良柱 黃澤彥 黃梁梅 黃弘毅 黃慧眞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弘程 前列黃梁梅、黃弘程、黃慧眞之訴訟代理人 黃弘毅 被 告 黃千代 施黃秀霞 黃秀喬 洪黃秀娟 黃深彬 黃琦琅 黃睿森 賴月促 張賴月紅 賴瑞民 賴瑞霖 賴瑞賢 賴瑞隆 賴張富美 賴昭名 賴寶妃 賴昭仁 賴思羽 賴欣愉 林敬川 廖崑宏 前列張賴月紅、賴瑞賢、賴張富美、賴昭名、賴寶妃、賴昭仁、賴思羽、賴欣愉、廖崑宏之訴訟代理人 賴瑞民 被 告 張文宜 張文明 張淑貞 張淑玲 張淑芬 張淑薇 前列張文宜、張文明、張淑貞、張淑玲、張淑芬、張淑薇之訴訟代理人 林英傑 住○○市○○區○○○路00巷000號被 告 張龍雄 張淑津 黃文昌 訴訟代理人 謝秀芳 被 告 黃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金雅 被 告 黃慧嫺 黃福龍 黃喬岷 黃喬暉 蕭秀枝 黃威崳 黃雪英 黃雪娟 柯秋子 黃惠貞 黃惠華 黃尚澤 黃素楨 黃志芳 黃媁婷 林王潢池 林宗富 林美惠 林麗雯 前列林宗富、林麗雯之訴訟代理人 林王潢池被 告 潘志誠 潘緯慈 潘宣瑄 何澤欣 鄭張秀蘭 張龍 張龍鎮 被 告 張玉葉 訴訟代理人 林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由黃素楨、林宗富、林美惠、林麗雯、黃媁婷、黃志芳為被告黃楊雪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楊雪等人分割遺產,其中被告黃楊 雪於訴訟繫屬中之110年1月16日死亡,應由被告黃素楨、林 宗富、林美惠、林麗雯、黃媁婷、黃志芳為其繼承人,有戶 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二親等關聯資料可佐。依上述 說明,應命由黃素楨、林宗富、林美惠、林麗雯、黃媁婷、 黃志芳就被告黃楊雪部分承受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官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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