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55號
TCDV,110,家繼訴,55,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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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
原 告 張丁攀


被 告 林黃千
訴訟代理人 林英傑
被 告 楊黃薰
陳黃芳枝
魏黃幸枝
黃滿麗
黃利彥
黃良柱
黃澤彥
黃梁梅

黃弘毅
黃慧眞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弘程
前列黃梁梅、黃弘程黃慧眞之訴訟代理人
黃弘毅
被 告 黃千代
施黃秀霞
黃秀喬
黃秀娟
黃深彬
黃琦琅
黃睿森
賴月
賴月
賴瑞民
賴瑞霖
賴瑞賢
賴瑞隆
賴張富美
賴昭名
賴寶
賴昭仁
賴思羽

賴欣愉

林敬川

廖崑宏
前列賴月紅、賴瑞賢、賴張富美、賴昭名賴寶妃、賴昭仁
賴思羽賴欣愉廖崑宏之訴訟代理人
賴瑞民
被 告 張文宜
張文明
張淑貞

張淑玲
張淑芬
張淑薇
前列張文宜張文明張淑貞張淑玲、張淑芬、張淑薇之訴訟
代理人 林英傑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被 告 張龍雄
張淑津

黃文昌
訴訟代理人 謝秀芳
被 告 黃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金雅
被 告 黃慧嫺
黃福龍

黃喬
黃喬暉
蕭秀枝
黃威崳

黃雪英
黃雪娟
柯秋
黃惠貞
惠華

黃尚澤
黃素楨
黃志芳
黃媁婷
林王潢池
林宗富
林美惠
林麗雯
前列林宗富林麗雯之訴訟代理人
林王潢池
被 告 潘志誠
潘緯
潘宣
何澤欣
鄭張秀蘭
張龍
張龍鎮
被 告 張玉葉
訴訟代理人 林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由黃素楨林宗富林美惠林麗雯黃媁婷黃志芳為被告黃楊雪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楊雪等人分割遺產,其中被告黃楊 雪於訴訟繫屬中之110年1月16日死亡,應由被告黃素楨、林 宗富、林美惠林麗雯黃媁婷黃志芳為其繼承人,有戶 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二親等關聯資料可佐。依上述 說明,應命由黃素楨林宗富林美惠林麗雯黃媁婷黃志芳就被告黃楊雪部分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官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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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