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820號
TCDV,110,勞補,820,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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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20號
原 告 林政翰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新力旺智慧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賢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251元(含
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112,306元、資遣費21,945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60元(計算式:1,440元×2/3=960
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0元(計算式:1,440元
-960元=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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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力旺智慧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