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777號
TCDV,110,勞補,777,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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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77號
原 告 衣品
被 告 唐玉華轉轉運彩券行

趙敬軒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8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
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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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